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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巴州民初字第20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01

案件名称

原告喻恩与被告苟三春、蒲云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喻恩,苟三春,蒲云华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州民初字第2057号原告喻恩,男,生于1968年,汉族,大专文化,居民,户籍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现住巴中市巴州区。被告苟三春,男,生于1976年,汉族,小学文化,居民,住巴中市巴州区。被告蒲云华(系被告苟三春之妻),女,生于1985年,汉族,居民,住巴中市巴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喻恩与被告苟三春、蒲云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喻恩于2015年8月10日以诉讼主体不当,且需补充相关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喻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收。审判员  冯光聪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陈 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