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中立催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天津一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天津一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中立催字第9号申请人天津一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XX道XX号。法定代表人田聪明,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津一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申请宣告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3月2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9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号码为30700051/20XXXXXX,出票日期为2015年3月2日,汇票到期日为2015年6月2日,持票人为申请人,出票人为邹平县信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天津一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付款银行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票面金额为人民币243100元整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天津一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有权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刘 军代理审判员  崔小茜代理审判员  许冠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李 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