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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市执字第46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孔祥辉与邢崢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市执字第463-2号申请执行人孔祥辉,女,1977年7月25日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被执行人邢崢,男,1977年3月1日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济南市。被执行人邹丽娜,女,1978年7月19日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济南市。本院在执行孔祥辉与被执行人邢崢、邹丽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院作出的(2014)市民初字第2250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查封了邢崢名下的车牌号为鲁A785**的汽车一辆和鲁AX30**的汽车一辆,但暂时无法变现以清偿债务。经查询邢崢、邹丽娜银行账户、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等信息后,发现被执行人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市民初字第225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骆 腾审判员 仲崇亮审判员 张永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郝雅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