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民一初字第004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杨群与芜湖市强翰金属表面处理材料销售有限公司、王传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民一初字第00405-1号原告:杨群,男,1963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被告:芜湖市强翰金属表面处理材料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县。法定代表人:王传风,总经理。被告:王传风,男,1985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县。本院于2015年7月16日作出(2015)三民一初字第00405号民事裁定,对被告芜湖市强翰金属表面处理材料销售有限公司、王传风价值人民币9065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或扣押。现因原告杨群申请解除对被告芜湖市强翰金属表面处理材料销售有限公司的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芜湖市强翰金属表面处理材料销售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906500元财产的查封、冻结或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姚 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唐欠欠附适用法律条款: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