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蜀民二初字第013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合肥市包河区兴泰水产品经营部与安徽博澳企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安徽博澳企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合肥皇冠假日酒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水产品经营部,某公司,某公司合肥皇冠假日酒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蜀民二初字第01306号原告:某水产品经营部,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经营者:杜成泰,该经营部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林,安徽天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施海兵,安徽天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现住望江西。法定代表人:刘林,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某公司合肥皇冠假日酒店,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黄山路与西二环交口合肥皇冠假日酒店。负责人:刘林,该公司总经理。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培培,安徽协利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杨敏,安徽协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水产品经营部诉被告某某公司、某公司假日酒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某水产品经营部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某水产品经营部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水产品经营部撤回对被告某公司、某公司假日酒店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199元,减半收取计1600元,由原告某水产品经营部负担。代理审判员 蒋鸿铭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刘 艺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