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潼民初字第00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王某某、王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潼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王某某,王某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潼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潼民初字第00135号原告黄某某,男,汉族,生于1970年1月18日,居民。被告王某某,男,汉族,58岁左右,居民。被告王某甲,女,汉族,50余岁,住址、职业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王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黄某某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某提出的撤回起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违法和不当之处,依法应予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黄某某负担4400元。审 判 长 成小军代理审判员 刘智中人民陪审员 兰利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孙 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