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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韶中法刑执字第4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艾树其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艾树其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韶中法刑执字第4061号罪犯艾树其,男,1971年5月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四川省广安市邻水县,高中毕业,现在广东省韶关监狱服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3月16日作出(2006)深中法刑二初字第3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艾树其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艾树其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7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22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2013年1月17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执行机关广东省韶关监狱以罪犯艾树其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并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艾树其系严重暴力犯罪罪犯。该犯在本次考核期间(2012年10月1日至2015年4月25日,考核期截止后的奖惩情况可纳入下次提请减刑),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嘉奖24次;2013年3月获得表扬;2013年9月获得表扬。2014年9月11日因与他犯发生争执被扣1分;2013年10月9月因顶撞检查组干警,并伴有过激行为被记过一次。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已执行人民币2000元,出具了其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艾树其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由于该犯系严重暴力犯罪罪犯,依法减刑时应从严掌握,由于该犯在本考核期内因严重违纪行为受到记过处罚,减刑幅度酌情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艾树其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24年10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 循代理审判员  王华明代理审判员  钟素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梁 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