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瑶执字第022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胡舒林与魏晓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瑶执字第02276号申请执行人:胡舒林,女,1961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被执行人:魏晓玲,女,1966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本院作出的(2015)瑶民一初字第003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魏晓玲的银行存款18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武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吴 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