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苍金民初字第3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吴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苍金民初字第343号原告:吴某。委托代理人:吴连贯。被告:黄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吴某负担。审 判 员 吴圣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书记员 兰海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