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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苍金民初字第3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吴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苍金民初字第343号原告:吴某。委托代理人:吴连贯。被告:黄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吴某负担。审 判 员 吴圣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书记员 兰海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