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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包民监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李秀英与方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分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秀英,方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分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包民监字第65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李秀英,女,1954年8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包头市九原区。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方敏,女,1966年6月9日出生,汉族,医生,现住包头市。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吕爱国,该公司经理。再审申请人李秀英因与被申请人方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分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2014)包九原民初字第1222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再审申请人诉称,再审申请人对调解内容有误解,才与被申请人达成调解协议。请求再审依法改判。再审审查查明的事实与原审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调解协议合法且不违反自愿、公平原则。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再审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李秀英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张 磊审判员 王志宇审判员 刘福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魏 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