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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官法立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田朝侦诉广东长实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广东长实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田朝侦,广东长实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广东长实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官法立字第83号起诉人田朝侦,男,汉族,1964年生。被起诉人广东长实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住址广东省清远市新城东24号区长实大厦7楼。被起诉人广东长实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负责人:邹辉住址云南省昆明经开区云大西路新广丰食品物流中心C区2幢628号。起诉人田朝侦以广东长实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广东长实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为被告向本院递交起诉状,要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一、二被告和第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云南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分公司)共同支付原告劳务费;二、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三、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按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四、判令二被告和第三人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经本院审查认为:起诉人与被起诉人之间因西双版纳勐腊移动架空光缆线路工程项目签定了“架空光缆线路施工劳务分包协议”,现因支付工程款问题而引发纠纷。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名为劳务分包协议,但因实际交付的是工程成果,起诉人与被起诉人之间实为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起诉人与被起诉人之间的协议管辖因违反专属管辖的规定故无效。本案工程所在地在西双版纳州,并不在本院辖区,故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综上所述,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田朝侦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其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冷雨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志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