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泰民一终字第5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徐某甲与徐某乙、刘某等法定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某甲,徐某乙,刘某,李某,泰安市华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民一终字第56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某甲。委托代理人施增生,山东文泉坤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某乙。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原审第三人泰安市华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教场街***号。组织机构代码:16641353-4.法定代表人王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白冬梅。泰安市华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职工。上诉人徐某甲因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2014)泰山民初字第7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二)(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泰山区人民法院(2014)泰山民初字第71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泰山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张广乾审判员  李 腾审判员  于永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焕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