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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泉执恢字第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成都东南模具钢材有限公司与成都新代塑胶模具制品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市东南模具钢材有限公司,成都新代塑胶模具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泉执恢字第136号申请执行人成都市东南模具钢材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成都新代塑胶模具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春梅。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武侯民初字第194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3月12日向被执行人成都新代塑胶模具制品有限公司发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成都新代塑胶模具制品有限公司履行给付义务。但执行人成都新代塑胶模具制品有限公司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成都新代塑胶模具制品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龙泉驿区厂房内的8台机器设备设备进行了评估、拍卖,在评估、拍卖期间本院依法终结了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后经二次拍卖均因无人报名竞买而流标。2015年6月1日,申请执行人及本院另6案案件申请执行人共同向本院申请,同意按第二次拍卖保留价281280元共同接受流拍财产。本案受偿27020元,尚欠64793.87元,本院依法作出了以物抵债执行裁定,确认了本案的受偿金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此次案件执行标的为91813.87元及相应利息,已执行到位27020元,现被执行人成都新代塑胶模具制品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成都市东南模具钢材有限公司64793.87元及相应利息。二、终结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武侯民初字第19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成都新代塑胶模具制品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成都市东南模具钢材有限公司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皓常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陈东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