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4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与李丽、李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李丽,李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447号原告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住所地保定市西下关街8号门脸。法定代表人于庆新,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李丽。被告李萱。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诉被告李丽、李萱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3元,本案原告撤诉减半收取402元,由原告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负担。审判长 张增宇审判员 刘 鹏审判员 齐 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边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