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执字第6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林瑞官与施越飞、王新满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瑞官,施越飞,王新满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执字第633-1号申请执行人林瑞官,男,1946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申请执行人施越飞,女,1991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被执行人王新满,男,1981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寿宁县。申请执行人林瑞官、施越飞与被执行人王新满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9日作出的(2014)台民初字第4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判决规定:一、被执行人王新满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林瑞官、施越飞支付拖欠的租金人民币215928元。二、被执行人王新满缴纳的履约保证金人民币43680元归申请执行人林瑞官、施越飞所有。因被执行人王新满未按判决履行,申请执行人林瑞官、施越飞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王新满发出执行通知书,并依职权向银行、福州市房屋登记中心、福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王新满的财产情况。本院依法冻结王**名下位于晋安区五四北延伸段秀峰路末端东南侧香山春天*****单元房屋及被执行人王**所有的闽*****号小型汽车,现车子下路不明,短期内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王新满暂无银行存款或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王新满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延期执行。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王新满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未能有效执结,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或由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终结(2014)台民初字第47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少玲执行员 李思三执行员 肖书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黄文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