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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二初字第003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城市支行与徐正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城市支行,徐正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二初字第0036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城市支行。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剑邑大道215号。机构代码:86105499-1。负责人:梅欣,系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熊年春,男,1966年5月17日出生,汉族,系该支行经理。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被告:徐正香,女,1961年1月14日出生,农民。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城市支行诉被告徐正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城市支行于2015年8月10日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城市支行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徐正香的诉讼,系原告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城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6元,减半收取153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城市支行负担。审判员  徐国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丁 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