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汉阳十民初字第0052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袁州江铁医院、江西九州通药业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汉阳十民初字第00524-3号原告: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龙阳大道特8号。法定代表人:刘宝林,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袁州江铁医院,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平安路428号。法定代表人:林峰。被告:江西九州通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昌南工业园金鹰路9号。法定代表人:易敏之。本院认为:原告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05元,保全费1,170元(原告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均已交纳),由被告袁州江铁医院自愿负担,由被告袁州江铁医院支付给原告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助理审判员  黄丽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李湘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