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申字第9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黄彬与乌鲁木齐市天山区玉众小汽车修理厂劳动争议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黄彬,乌鲁木齐市天山区玉众小汽车修理厂
案由
劳动争议,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申字第94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黄彬,男,汉族,1981年12月11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委托代理人:郭玉涛,新疆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玉众小汽车修理厂。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天山区。经营者:芦XX,男,汉族,1965年5月9日出生,乌鲁木齐市天山区玉众小汽车修理厂经营者,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委托代理人:李惠娟,女,汉族,1965年6月26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委托代理人:王俊,新疆方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黄彬因与被申请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玉众小汽车修理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乌中民五终字第9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黄彬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审 判 长 陈 力代理审判员 杨 军代理审判员 张红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王 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