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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运盐民初字第13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6-09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王某某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某

案由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盐民初字第1303号原告:张某某,男,1956年4月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某甲,山西明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毛某某,山西明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男,1949年2月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蒲某某,山西庆新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某,山西庆新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王某某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8月10日以庭下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审判员  崔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