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运盐民初字第13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6-09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王某某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某
案由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盐民初字第1303号原告:张某某,男,1956年4月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某甲,山西明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毛某某,山西明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男,1949年2月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蒲某某,山西庆新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某,山西庆新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王某某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8月10日以庭下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审判员 崔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