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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掇刀执字第002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郭德金与被执行人荆门欣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掇刀执字第00200—1号申请执行人郭德金被执行人荆门欣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鄂掇刀民一初字第0023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8月5日向被执行人荆门欣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之日起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偿还申请执行人郭德金借款本息70万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向本院缴纳诉讼费6200元、执行费94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轮候查封被执行人荆门欣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位于屈家岭管理区创业路西的一宗土地(土地使用权证号010006300、土地面积4070.53平方米)。二、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3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张高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艾宏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