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丹江口民初字第014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程某与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江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丹江口民初字第01445号原告:程某,男,生于1988年11月27日,汉族,农民。被告:江某,女,生于1987年10月2日,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诉被告江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程某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程某负担。审判员姚守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刘洪波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