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余执民字第28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陈奇与孙志军、吴英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奇,孙志军,吴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1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余执民字第2888号申请执行人:陈奇。被执行人:孙志军。被执行人:吴英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奇与被执行人孙志军、吴英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两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已在(2014)甬余执民字第2233号、2234号案件中处理完毕,现两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无房地产、车辆、股权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已将两被执行人均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款377500元、执行费5563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甬余执民字第288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溶溶审 判 员 汪惠萍代理审判员 尚 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书 记员 徐虹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