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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方民二初字第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杜开利与潘瑞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方民二初字第125号原告杜开利,男,汉族,1976年1月1日出生,住福建省福清市。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汤世刚,湖南五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瑞桃,女,汉族,1976年10月13日出生,住湖南省中方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杜开利与被告潘瑞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杜开利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开利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开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7元,减半收取343.5元,由原告杜开利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向小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 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