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方民二初字第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杜开利与潘瑞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方民二初字第125号原告杜开利,男,汉族,1976年1月1日出生,住福建省福清市。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汤世刚,湖南五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瑞桃,女,汉族,1976年10月13日出生,住湖南省中方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杜开利与被告潘瑞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杜开利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开利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开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7元,减半收取343.5元,由原告杜开利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向小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 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