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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原民初字第19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刘明与陈有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明,陈有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原民初字第1993号原告刘明,男,1975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宁夏固原市人,住固原市区家乐园小区*号楼*单元***室。公民身份号码642221197505134094被告陈有军,男,196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宁夏固原市人,居民,原住固原市区天福苑小区*号楼*单元***室。原告刘明与被告陈有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因原告刘明提供的被告陈有军的住址不祥,经本院查证后仍然不能确定被告陈有军的送达地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不予交纳。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满晓琴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陈晓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