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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行终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贺明诉怀仁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处理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5)晋行终字第10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贺明,男。委托代理人宋姣,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董伟卿,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怀仁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怀仁县大西街**号。法定代表人吴秀玲,该县县长。委托代理人赵悦,山西业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谷丽聪,怀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上诉人贺明因诉怀仁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处理一案,不服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朔中行初字第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贺明及其委托代理人宋姣、董伟卿,被上诉人怀仁县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赵悦、谷丽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判查明,2014年5月23日贺明向怀仁县人民政府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公开的内容为:1、怀仁县人民医院东侧、六小路西侧房屋征收公告、批复与征收决定(包括征收红线图)及其申报材料各1份;2、怀仁县人民医院东侧、六小路西侧房屋征收补偿标准与实施方案及已签订的安置协议样本1-2份;3、怀仁县人民医院东侧、六小路西侧房屋征收异地就近置换房源经济指标;4、怀仁县人民医院东侧、六小路西侧房屋征收房屋评估办法;5、申请人贺明清泉浴园房屋价格评估报告;6、已签订征收协议的被拆迁人的安置补偿清单;7、山西省朔州市怀仁县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与专项规划。怀仁县人民政府在法定期限内未予答复,贺明向朔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朔州市人民政府作出(2014)31号行政复议决定,责令怀仁县人民政府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2014年10月28日,怀仁县人民政府作出201401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就贺明要求公开的事项书面回复并逐项予以说明:1、申报材料内容不明确,请更改或补充,其余详见《怀仁县人民政府关于怀仁县人民医院东侧、六小路西侧家属区、居民住宅区房屋征收公告》(附件一);2、详见《怀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怀仁县人民医院东侧、六小路西侧家属区、居民住宅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附件二)、《怀仁县人民政府关于怀仁县人民医院东侧、六小路西侧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补充规定的批复》(附件三);3、详见附件二第三章;4、详见附件二第三章和附件三;5、《房屋作价通知单》(附件五)、《房屋装潢明细表》(附件六)、《复合审定表10(附件七)、《复合审定表2》(附件八)、《澡堂设备价格明细》(附件九)、《会议纪要摘录》(附件十);6、请到县住建局获取;7、请分别到县发改局、国土局、住建局获取。贺明认为怀仁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不符合其在申请中要求的内容,遂向法院提起诉讼。原判认为,贺明申请怀仁县人民政府公开七项政府信息,怀仁县人民政府于2014年10月28日作出20140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就贺明要求公开的事项书面回复并逐项予以说明,且在庭后提交了《怀仁县医院东侧六小路西侧家属区居民住宅区改造工程房屋征收材料汇编》供贺明查阅,将涉及本次征收的政府信息全部公开。本案争议焦点是关于征收决定(包括征收红线图)、征收批复相关申报材料、征收房屋评估办法及评估报告等是否按贺明的申请提供了完整的信息,上述争议事项,除怀仁县人民政府已经公开以及因内容不明确履行告知义务之外,其余政府信息不存在,故贺明请求确认怀仁县人民政府不适当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责令其依法履行职责的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贺明的诉讼请求。上诉人贺明上诉称,被上诉人作出的信息公开告知书告知的内容不完全,对于上诉人主张的征收决定(包括征收红线图)、征收批复相关申报材料、征收房屋评估办法及评估报告等文件没有依法向上诉人公开,亦未告知不予公开的理由。被上诉人在一审庭审后向一审法院提交的证据,未经法庭质证即作为定案依据,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综上,原判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故请求撤销原判,改判确认被上诉人不适当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行为违法。被上诉人怀仁县人民政府答辩称,被上诉人针对上诉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已经履行了信息公开义务,不存在不适当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的违法行为。故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一致。上述事实有上诉人的起诉状、上诉状及被上诉人的答辩状、朔州市人民政府朔政行复(2014)3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怀仁县人民政府201401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等证据予以佐证。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被上诉人针对上诉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的告知书内容是否全面。上诉人认为其申请公开的征收决定(包括征收红线图)、征收批复相关申报材料、征收房屋评估办法及评估报告等文件,被上诉人没有公开或公开不全面。关于征收决定,被上诉人向上诉人公开了房屋征收公告,与征收决定实质是同一决定。关于征收红线图在房屋征收公告征收范围部分已有详细记载。关于征收批复申报材料,答复内容为“内容不明确,请做出更改或补充”,该答复并无不妥。关于征收房屋评估办法,《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中已明确记载,该通知已告知上诉人。关于上诉人的清泉浴园房屋价格评估报告,被上诉人已将上诉人的房屋评估报告予以公开。综上,上诉人针对信息公开告知书提出的异议均不能成立。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原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贺明负担。审 判 长  唐 琳代理审判员  魏佩芬代理审判员  卞俊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刘莉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