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花民二初字第004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阮春华与周卿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春华,周卿卿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花民二初字第00452号原告:阮春华,女。委托代理人:盛娟,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敏敏,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卿卿,女。委托代理人:施信刚,安徽致臻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阮春华诉被告周卿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阮春华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周卿卿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阮春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阮春华撤回对被告周卿卿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阮春华负担。审判员 陈 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汪江红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