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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沭商初字第007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沭阳县保安服务公司与江苏奥法玛维生素有限公司保安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沭阳县保安服务公司,江苏奥法玛维生素有限公司

案由

保安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商初字第00711号原告沭阳县保安服务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沭城镇青少年宫二楼展厅。法定代表人孙家兵,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法延,沭阳县桑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江苏奥法玛维生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沭城镇经济开发区嘉兴路8号。法定代表人徐金龙。本院在审理原告沭阳县保安服务公司诉被告江苏奥法玛维生素有限公司保安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沭阳县保安服务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9元,减半收取69.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岳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赵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