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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执字第17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李某与纪某离婚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纪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城执字第1776号申请执行人李某。被执行人纪某。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纪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依据是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青民五终字第381号民事判决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完毕本案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青民五终字第38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部分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蒋 涛审判员 王 刚审判员 刘同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刘赞开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