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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执字第2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牛建国与侯继国、武德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建国,侯继国,武德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执字第230号申请人:牛建国。被申请人:侯继国。被申请人:武德香。申请人牛建国申请执行侯继国、武德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8日作出(2014)怀民初字第10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牛建国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正在对所保全查封被执行人的楼房进行评估、拍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的(2014)怀民初字第100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员  张甲辰执行员  张 勇执行员  奚静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赵丽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