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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刑初字第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龙某某非法制造枪支罪一审判决书

法院

新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邵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新刑初字第149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龙某某,男,1984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新邵县某某有限公司职工,住湖南省新邵县。因非法制造枪支于2015年1月17日被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犯罪于同年1月23日被新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2月6日被新邵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新邵县看守所。辩护人何平安,湖南同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张艳芬,湖南同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公诉刑诉[2015]1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龙某某犯非法制造枪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丽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龙某某及其辩护人何平安、张艳芬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龙某某分别于2013���5月、9月通过腾讯QQ以网名“龙喜”在一网名为“龙兴钢管”的卖家手中共购买了4根适合做枪支的无缝钢管,并从其他渠道购买了制作枪支的相关配件,在其工作的新邵县某某有限公司内利用该厂机械设备将购买来的枪支配件进行加工、打磨,制造出疑似枪支3支及弹壳、铅弹、钢珠等,后龙某某将枪支等物藏于新邵县坪上镇茅坪村家中。2013年,被告人龙某某从新邵县严塘镇村民周某某(现已去世)处借了1支自制猎枪,并从网上购买了1只瞄准器配在该枪身上端。后龙某某一直将该枪藏于家中,未返还给周某某。2015年1月16日,新邵县公安局网安大队民警根据上级部门查获的一个涉嫌贩卖枪支配件的网站上的交易记录,在新邵县某某有限公司内将被告人龙某某带回调查。经询问,龙某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侦查人员根据龙某某交待,在某某厂内搜查出龙某某制造枪支剩余的无缝钢管,并从其家中缴获疑似枪支4支、自制弹药、黑火药、底火、钢珠弹、制作铅弹工具等物品。经鉴定:龙某某自制的3支嫌疑枪支中1支原色木制枪托的认定为枪支,龙某某从周某某处所借的嫌疑枪支认定为枪支。上述事实,被告人龙某某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并有龙某某腾讯QQ及网购交易资料、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辨认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及保全清单、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资料、抓获经过及到案情况补充说明等物证、书证,鉴定意见,证人何兴旺、周红日的证言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被告人龙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辩护人辩护提出,龙某某借枪是为成功制造枪支作参考,非法制造枪支与非法持有枪支两者之间存在牵连关系,其行为只成立非法制造枪支罪;龙某某有自首情节,确有悔改表现,请求对其宣告缓刑。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制造枪支1支;从他人手中借用枪支1支,擅自持有,其行为分别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及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龙某某在侦查阶段供述其通过网上论坛及下载制作枪支图纸来制作枪支;看他人枪支很漂亮,就借用枪支并安装瞄准镜,用来打鸟,之后藏于家中。从本案来看,龙某某的非法制造枪支与非法持有枪支是两个独立的行为,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牵连关系,龙某某的行为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及非法持有枪支罪,应数罪并罚。对辩护人提出的龙某某只成立非法制造枪支罪的意见,不予采纳。庭审中,辩护人提交一份新邵县公安局出具的函,反映公安机关在未掌握龙某某制造枪支的犯罪事实且未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龙某某主动交待制造枪支的事实,辩护人认为龙某某系自首。经查,该函与关于龙某某到案情况的补充说明的内容基本一致。因公安部门已将特大网络制贩枪支及枪支零部件案侦破,龙某某在该网站上有交易记录,并留有真实电话和收货地址,侦查机关据此赶赴新邵县某某有限公司将龙某某当场带回办案区域进行调查。故龙某某在被抓获前其犯罪事实已被侦查机关发觉,同时其是由侦查人员当面带走接受调查,不是自动投案,因此对非法制造枪支罪和非法持有枪支罪均不成立自首。故对辩护人提出龙某某系自首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龙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庭审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侦查机关查获的未随案移送的枪支、自制弹药、黑火药等物品,由有关部门依法销毁。据此,为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第��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龙某某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3日起至2018年1月16日止。)搜缴的枪支、自制弹药、黑火药等物品予以没收,由有关部门依法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超成审 判 员  钟倩文人民陪审员  朱赛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理书记员肖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