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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浔执字第7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覃斌雨、桂平市下湾镇邓明村第10生产队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覃斌雨,桂平市下湾镇邓明村第10生产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桂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浔执字第700-1号申请执行人覃斌雨,男,1964年2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桂平市。被执行人桂平市下湾镇邓明村第10生产队,住所地:桂平市下湾镇邓明村。佉桂平市下湾镇邓明村第22生产队,住所地:桂平市下湾镇桂平市下湾镇邓明村第9生产队,住所地:桂平市下湾镇。本院在执行覃斌雨申请执行桂平市下湾镇邓明村第9生产队、桂平市下湾镇邓明村第22生产队、桂平市下湾镇邓明村第10生产队关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中,……(写明应当终结执行的事实根据和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如果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同时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生效法律文书的制作机关、字号、名称等内容,如法律文书主文有特定项目的,应写明第×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满芝审判员  冯满芝审判员  杨礼添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覃文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