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金婺商初字第2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金华市雅居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范立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华市雅居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范立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婺商初字第2162号原告:金华市雅居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卸余。被告:范立军,成年。原告金华市雅居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范立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华市雅居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范立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7月28日向原告发出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但原告既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交缓交、免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范里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项 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