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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民初字第039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姜涛与任万宝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涛,任万宝,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03947号原告姜涛,男,1987年9月7日生。被告任万宝,男,1982年1月18日生。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育才街168号中茂海悦写字楼11层。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涛与被告任万宝、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涛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谢靖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刘 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