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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元行初字第000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李小燕与元氏县房产管理局撤销房产证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元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氏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小燕,元氏县房产管理局,张国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元行初字第00020号原告李小燕。被告元氏县房产管理局。法定代表人高增良,局长第三人张国朝。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小燕诉被告元氏县房产管理局请求撤销房产证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小燕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小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由原告李小燕负担25元。审 判 长  齐娟霞审 判 员  李路英人民陪审员  李翠思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李青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