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贺八法执字第46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陈剑明、莫谷英等与广西贺州市鹅塘罐头厂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贺八法执字第464号申请执行人:陈剑明,申请执行人:莫谷英,申请执行人:梁丽萍。申请执行人:陈剑斌。被执行人:广西贺州市鹅塘罐头厂。法定代表人:黄海平。申请执行人莫谷英、梁丽萍、陈剑斌、陈剑明与被执行人广西贺州市鹅塘罐头厂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作出的(2014)贺八民一初字第1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过“四查”查银行、查土地、查房产、查车辆均无财产,且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经与执行申请人核实本案的执行调查结果,申请人同意本案进入无财产执行专项管理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贺八民一初字第19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先强审 判 员 廖 锋助理审判员 韦 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容 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