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虞民初字第196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祝莉莉与陈洋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莉莉,陈洋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虞民初字第1969-1号原告祝莉莉,女,199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波、许武常,河南福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洋洋,男,1986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祝莉莉诉被告陈洋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陈洋洋所有的位于虞城县李老家乡陈店集东头的简易厂房及水墨印刷机两台、平压压痕切线机一台、切割机一台、打捆机两台。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祝莉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陈洋洋所有的位于虞城县稍岗乡陈店集东头的简易厂房及水墨印刷机两台、平压压痕切线机一台、切割机一台、打捆机两台。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执行。审 判 长 洪献升审 判 员 苗 雨代理审判员 周慧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王 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