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二初字第00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5
案件名称
滁州市金峰门窗厂与彭章元、安徽亚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滁州市金峰门窗厂,彭章元,安徽亚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二初字第00341号原告:滁州市金峰门窗厂,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城南科技工业园。投资人:郭东,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巨万美,安徽清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巍巍,安徽清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章元。被告:安徽亚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紫云路北、金寨南路西。法定代表人:张求武,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付来权,安徽安天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滁州市金峰门窗厂与被告彭章元、安徽亚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滁州市金峰门窗厂于2015年8月10日以被告安徽亚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本案无利害关系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安徽亚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滁州市金峰门窗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滁州市金峰门窗厂撤回对被告安徽亚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唐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郝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