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奎执字第2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王应学与彭平礼、彭衍向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奎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奎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奎执字第287号申请执行人:王应学。被执行人:彭平礼。被执行人:彭衍向。本院执行申请人王应学申请执行彭平礼、彭衍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5025元,执行费50元,共计5075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后依法扣划被执行人账户中款项5075元,并发放给申请人。被执行人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申请人同意结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奎民初字第55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审判长 王 毅审判员 王 鑫审判员 和文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