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思执字第20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厦门建发轻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泉州嘉庆轻工有限公司、柯石堀、丁锦治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思执字第2025-1号申请执行人厦门建发轻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环岛东路1699号建发国际大厦17层A单元。法定代表人程素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郑跃滨、许文革,福建金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泉州嘉庆轻工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清蒙园区)崇益街。法定代表人柯石堀。被执行人柯石堀,男,1962年9月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丁锦治,女,1963年10月24日出生,回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申请执行人厦门建发轻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泉州嘉庆轻工有限公司、柯石堀、丁锦治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6日作出(2015)思民初字第7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23日向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泉州嘉庆轻工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992906元、利息、违约金、开票税点10084.89元、律师费200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被执行人柯石堀、丁锦治在300万元的限额内对被执行人泉州嘉庆轻工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院受理后,依法指定执行员汪超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执行期间,本院已扣划被执行人丁锦治在工商银行泉州分行的14×××39账号的存款2827.30元、农业银行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的62×××14账号的存款6078.07元。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思执字第202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娜彬审 判 员 俞伟强审 判 员 魏松彬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书记员 陈 琳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