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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原民初字第14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秦某某与范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原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原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某,范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原民初字第1419号原告:秦某某,女。被告:范某某,男。本院受理原告秦某某与被告范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秦某某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社会及第三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秦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 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尹鹏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