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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兰民初字第6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杭州丰收农药有限公司、强利与强利、黄小泉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丰收农药有限公司,强利,黄小泉,固镇县诚信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怀远县路德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固镇县支公司,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兰民初字第677号原告杭州丰收农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楼斌。委托代理人徐碧莲。被告强利。被告黄小泉。委托代理人姚国飞,浙江梦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固镇县诚信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万长典。委托代理人张家和,安徽张家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怀远县路德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洪永。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固镇县支公司。负责人关群。委托代理人乔柱。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卢聪财。委托代理人姜黎黎。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丰收农药有限公司与被告强利、黄小泉、固镇县诚信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怀远县路德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固镇县支公司、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丰收农药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丰收农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丰收农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已减半)由原告杭州丰收农药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伍俊鸿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书记员 丁燕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