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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集执字第37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连志达与李君臣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集执字第370-1号申请执行人连志达,男,汉族。被执行人李君臣,男,汉族。申请执行人连志达与被执行人李君臣债权纠纷一案,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集民初字第45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12日受理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李君臣于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集美北站万科项目的工程款,但因工程未完工无法结算。此外,本院分别向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厦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及多家金融机构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鉴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洋代理审判员  王巍娜代理审判员  连品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陈志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