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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雁恢执字第0002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陕西昶明能源有限公司与西安广升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西安欣东电子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昶明能源有限公司,西安广升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西安欣东电子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雁恢执字第00026-2号申请执行人陕西昶明能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霍光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西安广升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宋黎。被执行人西安欣东电子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锁印。申请执行人陕西昶明能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广升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西安欣东电子实业有限公司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2)雁经初字第003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西安广升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西安欣东电子实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相关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昶明能源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过程中,依法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相关法律义务,但其未履行。本院在另案执行过程中查明,陕西昶明能源有限公司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对西安欣东电子实业有限公司强制清算,经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终结了强制清算程序,故本院于2014年6月18日依法作出了(2014)雁恢执字第00100-1执行裁定书,追加罗锁印为本案被执行人。后经本院查询其人民币结算账户信息、车辆登记信息、房产等信息,发现罗锁印在陕西天地人置业有限公司有股权投资,本院依据(2014)雁恢执字第00100-1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对罗锁印在陕西天地人置业有限公司55%的股权投资予以了另案查封,现本院已委托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对上述股权进行评估,同时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西安广升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西安欣东电子实业有���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信用惩戒,由于评估周期较长,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雁执恢字第00026号案执行程序终结。待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执行。审 判 长  贾宇润代理审判员  张奕鹏代理审判员  郭宝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刘 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