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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园民初字第02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胡金根与日立物流(中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园民初字第02128号原告胡金根。被告日立物流(中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营业场所苏州工业园区中新大道西128号加城大厦8楼B座。负责人ATSUSHIMATSUMOTO,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郁军,江苏竹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胡金根与被告日立物流(中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以下简称日立物流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0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转为普通程序,于2015年1月6日再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金根、被告日立物流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郁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胡金根诉称:原告原系被告处员工,被告于2014年6月24日依据新的员工手册解除了与原告的劳动合同。而新的员工手册并未生效,故被告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赔偿金。原告现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1、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6187.84元;2、2014年上半年奖金3000元。被告日立物流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于2014年6月3日至6月16日期间拒绝服从管理,消极怠工,故被告于2014年6月17日给予原告一次记过处分。此后原告仍继续消极怠工,故被告于2014年6月20日再次给予原告记过处分。原告的前述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被告的规章制度,故被告于2014年6月23日根据员工手册的规定解除了与原告的劳动合同。另根据员工手册的规定,对因违纪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不发放奖金。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07年9月入职被告处工作,双方最后签订了2012年9月4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原告从事仓储运输部作业员工作。2014年6月3日起,原告因为加薪问题而持续多日拒不服从被告安排的工作。2014年6月13日,被告公司工会人员及管理人员为此于与原告进行调解协商。原告表示因为工资加得太少,在等待经理答复,所以拒绝工作,被告表示今年调薪已经确定,明年可以对原告工资进行调整,原告则表示今年必须要调整工资。双方未能达成一致,原告仍继续拒不工作。被告为此于2014年6月17日给予原告记过处分并扣除半年奖金。此后,原告还是不服从工作安排,被告于2014年6月20日再次给予原告记过处分。2014年6月24日,被告向原告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原告2014年6月3日至2014年6月20日期间被处以两次记过处分为由,依据员工手册的规定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原告不服公司的解除决定,向苏州工业园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告支付赔偿金66187.84元及2014年上半年奖金4500元。该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8月15日裁决对原告的全部请求不予支持。原告不服该裁决,遂诉至本院。另查明,被告公司经民主程序制定了《员工手册》,于2014年6月6日公示,并于6月13日对员工进行了培训。该《员工手册》关于奖励与惩处的条款规定,员工消极怠工或不服从管理,且不能按时完成工作任务或生产任务的,给予记过处分并全额扣除奖金;一年内累计收到两次记过处分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以上事实,由经质证的仲裁裁决书、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员工手册及其讨论、公示、培训材料、过失告知单、员工惩处审批表、现场作业分配台账等证据及当事人庭审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被告经民主程序制定公布了《员工手册》,该规章制度对原告具有约束力。原告于2014年6月3日起直至6月24日被解除劳动合同时,长期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工作安排,原告该行为严重扰乱了被告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已严重违反了被告处的规章制度,亦严重违反了劳动者应当遵守的基本劳动纪律。被告据此在给予原告两次记过处分后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并无不当。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被告的员工手册,受记过处分的员工将被全额扣除奖金,故被告不发放原告2014年上半年奖金,亦无不当。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14年上半年奖金,本院亦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胡金根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胡金根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账号:10×××99。审 判 长  刘佳政人民陪审员  蒋克勇人民陪审员  费 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陆倩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