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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民初字第0109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常德市芷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罗微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德市芷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罗微民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01090号原告常德市芷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熊岳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唐兴昌,该公司办公司主任,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黄应初,该公司法律顾问,一般授权代理。被告罗微民。原告常德市芷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罗微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常德市芷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享有的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常德市芷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由原告常德市芷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印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刘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