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民初字第61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常某某诉徐某某生命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XX,徐XX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6147号原告:常XX,女,XX出生,汉族,居民,住黄岛区泊里镇XX,身份证号码:XX。委托代理人:徐XX,XX出生,汉族,教师,住黄岛区泊里镇XX,系常XX之夫。被告:徐XX,女,XX岁,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泊里镇XX。本院在审理原告常XX与被告徐XX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赔偿经济损失500.00元,其他无争议为由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中,原告要求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XX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宝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贾茂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