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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民初字第61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常某某诉徐某某生命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XX,徐XX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6147号原告:常XX,女,XX出生,汉族,居民,住黄岛区泊里镇XX,身份证号码:XX。委托代理人:徐XX,XX出生,汉族,教师,住黄岛区泊里镇XX,系常XX之夫。被告:徐XX,女,XX岁,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泊里镇XX。本院在审理原告常XX与被告徐XX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赔偿经济损失500.00元,其他无争议为由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中,原告要求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XX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宝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贾茂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