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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广民初字第0161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孙某某贾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镇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广民初字第01616号原告孙某某,女,1977年5月18日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被告贾某,男,1972年6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被告贾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并无不当,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审判员  范琳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婷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