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广民初字第0161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孙某某贾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镇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广民初字第01616号原告孙某某,女,1977年5月18日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被告贾某,男,1972年6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被告贾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并无不当,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审判员 范琳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婷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