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献执异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刘长顺、佟培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长顺,佟培秀,戈繁娟,刘文文,张继香,刘贺,刘浦义,刘鹏飞,刘浦周,刘树俊,刘军,刘浦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献执异字第30号案外人:郭红香,女,1984年02月22日生,住献县。申请执行人:刘长顺,男,1936年4月11日生,住献县。申请执行人:佟培秀,女,1936年4月11日生,住献县。申请执行人:戈繁娟,女,1970年5月7日生,住献县。申请执行人:刘文文,女,1997年4月26日生,住献县。申请执行人:张继香,女,1992年7月13日生,住献县。申请执行人:刘贺,男,2012年12月3日生,住献县。被执行人:刘浦义,男,1977年3月2日生,住献县。被执行人:刘鹏飞,男,1986年12月12日生,住献县。被执行人:刘浦周,男,1973年4月1日生,住献县。被执行人:刘树俊,男,1997年3月19日生,住献县。被执行人:刘军,男,1986年12月6日生,住献县。被执行人:刘浦件,男,1985年4月18日生,住献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刘长顺等六人与被执行人刘军等六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案外人郭红香(刘军之妻)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郭红香称,献县人民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长顺等六人与被执行人刘军等六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将案外人郭红香名下银行存款十万元予以冻结,该财产系案外人郭红香娘家陪嫁的,与刘军无关,献县人民法院应立即终止执行并将此财产返还异议人财产。本院查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长顺等六人与被执行人刘军等六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7月1日冻结了案外人郭红香在中国农业银行献县淮镇支行账户(尾数为7919)上的存款10万元。本院认为,案外人郭红香与本案被执行人刘军系夫妻关系,其名下存款应为夫妻共同财产,我院冻结被执行人刘军之妻郭红香名下财产是基于该存款系案外人郭红香与被执行人刘军夫妻共同财产,该行为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因此,案外人郭红香异议理由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郭红香的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献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 判 员 巩润喜代理审判员 陈建忠代理审判员 蔡永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张 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