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刑初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被告人贾某甲交通肇事罪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甲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平刑初字第71号公诉机关平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贾某甲,曾用名贾某乙,住平泉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1月28日被平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5月12日在我院重新办理了取保候审。平泉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刑诉(2015)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泉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肖新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贾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平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26日5时许,被告人贾某甲驾驶冀HA65**号微型普通客车由北向南行驶至省道252线67km+600m路段,将车驶入路西侧沟内,致乘车人刘凤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平泉县公安警察大队认定,贾某甲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刘凤成无责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贾某甲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求依法判处。被告人贾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适用法律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26日5时许,被告人贾某甲驾驶冀HA65**号微型普通客车由北向南行驶至省道252线67km+600m路段,将车驶入路西侧沟内,致乘车人刘凤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平泉县公安警察大队认定,贾某甲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刘凤成无责任。案发后,被害人家属表示对被告人贾某甲谅解,希望司法部门对其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一)书证:1、受案登记表,证实2014年11月26日5时34分,平泉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接匿名报警称,在党坝山子后路段,一辆面包车驶入沟中,有人伤;2、户籍证明信,证实被告人贾某甲的自然情况,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3、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被告人贾某甲的准驾车型为B2及肇事车辆基本信息;4、道路交通事故尸体处理通知书、死亡证明信、平泉县党坝镇二泉地村村民委员会证明,证实被害人刘凤成因道路交通事故于2014年11月26日死亡;5、协议书、谅解书,证实被告人贾某甲与被害人刘凤成家属已达成协议,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贾某甲表示谅解,希望司法部门对贾某甲从轻、减轻或免予刑事处罚;(二)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实其父亲刘凤成和贾某甲是合伙卖猪肉的,2014年11月26日早起他们俩去小寺沟进肉,回来的路上,是早晨5点多,行驶到出事地点,对面有灯光,什么都看不见,后来就什么都不知道了,清醒过来时在车外的边沟躺着呢,看见贾某甲抱着刘凤成,其拨打了120,其父亲头部受伤,抢救无效于当日下午5点多钟死亡。出事时是贾某甲开的车;(三)被告人贾某甲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4年11月26日早晨5点10分左右,其驾车在平铁线三家村附近发生交通事故,其驾驶冀HA65**号长安面包车,刘凤成坐副驾驶,刘某某在后排坐着,其开车从平泉由北向南去党坝回家,行驶到事故地点,对面过来一辆红色大货车灯光晃着,就窜到路边沟里了,出事下车后发现路面有冰;(四)鉴定意见:1、交通事故痕迹检验记录,证实冀HA65**微型普通客车前端与路边边沟墙体接触形成。2、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证实被害人刘凤成系闭合性颅脑损伤,脑挫伤、蛛网膜下腔出血、脑疝、开颅手术清除血肿后死亡;3、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贾某甲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刘凤成、刘某某无责任;(五)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情况。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认证,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证明本院查明的事实成立。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贾某甲表示谅解,且被告人庭审认罪态度较好,真诚悔罪,可适用缓刑。为打击犯罪,维护正常的道路交通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贾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期三年执行。(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孙亚金审 判 员 王述先代理审判员 张梦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刘中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