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郊民二初字第002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合肥致美办公家具有限公司与铜陵山水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致美办公家具有限公司,铜陵山水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郊民二初字第00217号原告:合肥致美办公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法定代表人:佘晓涛。被告:铜陵山水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郊区。法定代表人:周建成。原告合肥致美办公家具有限公司与被告铜陵山水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2元,由原告合肥致美办公家具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金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周思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